吉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1.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开具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检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等服务中谋取私利。
2.严禁卫生技术人员将本人执业证件出租出借给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谋取私利。
3.严禁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各种方式向患者及家属推销食品、化妆品、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院外护工服务、出租陪护床、“黑救护车”、保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4.严禁工作人员参加虚假学术活动、会议不当获利。
5.严禁工作人员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酬劳标准。
6、严禁工作人员未经医疗机构授权擅自收集、统计、或向其他机构及个人提供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医疗器械使用、库存等数据以谋取私利。
7.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指定或以诱导、建议的方式安排患者及家属到“双通道”定点药店、本机构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外的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8.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带货医疗卫生相关健康产品及服务,不当获利。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9.严禁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10.严禁将有第三方责任的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
11.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骗取医保基金。
12.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骗取医保基金。
13.严禁开具与患者疾病不相关的处方。
14.严禁分解住院、挂床(名)住院、体检住院等行为。
15.严禁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违规收费。
16.严禁侵占或挪用医保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17.严禁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违反诊疗规范的、无指征的、非针对性套餐式的检验检查等。
18.严禁降低入院指征、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
19.严禁滥用、冒用、虚记、多计等不合理使用耗材行为,特别是高值耗材。
20.严禁出现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行为。
21.严禁开具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
22.严禁不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违规开展诊疗工作。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收捐赠
23.严禁未将捐赠资产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
24.严禁将捐赠资助财产用于非公益营利性活动。
25.严禁未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用途。
26.严禁允许捐赠资助人直接为个人的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
27.严禁受赠单位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不得将捐赠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
28.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29.严禁假借医疗机构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
30.严禁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捐赠,严禁接受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的捐赠。
31.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32.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33.严禁以非诊疗为目的,谈论患者的病情、既往史、生活经历、人际关系、财产、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行为。
34.严禁有意或无意违规泄露患者隐私、病历或者个人信息,属国家法律规定强制上报的信息除外。
35.严禁在诊疗过程中未经事先征得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暴露患者隐私部位,男性工作人员在对女性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有女性医务人员在场。
36.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临床诊疗直播、电视播放等过程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及疾病信息,并对外公开发布。
37.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究和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
38.严禁未经患者同意,采集患者信息用于临床试验或用于医院、科室和个人宣传。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39.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场所、网络平台就诊或检验检查。
40.严禁医师未经邀请及所在主执业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到备案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外出会诊、出诊或手术。
41.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明示或暗示自己在院外指定地点出诊,推诿、诱导患者前去就诊。
42.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不以患者病情为原则,在院内科室之间转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43.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等方面带熟人插队加塞。
44.严禁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耗材,给“求人”者以特殊照顾。
45.严禁自行或伙同其他人员倒卖门诊号源、住院床位、手术安排、检查检验预约、药品处方、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获取不正当利益。
46.严禁对紧缺药品、耗材囤积、加价或捆绑出售,或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47.严禁导诊人员在指导患者就诊时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倾向性介绍患者至特定科室或指定医生就诊。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48.严禁索取、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变相取得或以无法拒绝、退还为借口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49.严禁参加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0.严禁医师在外出会诊时违规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51.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包括但不限于以药品、设备耗材等销售为条件的讲课费、科研经费、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差旅费等经费,现金、礼品卡、购物券等有价证券,论文发表便利、个人关系疏通等其他便利。
52.严禁参加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休闲娱乐活动;尤其是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安排。
53.严禁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代理人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54.严禁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55.严禁在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56.严禁违规接待医药代表,禁止不经预约备案或不按预约备案内容接待,接待内容要详实记录。